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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01-21 10:56: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77  文字大小:【】【】【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 年4 月11 日颁发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
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
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电子公文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和本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
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细则并加强对
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附件:桂政发〔2007〕5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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